案例详情

广州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扬广商初字第00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田XX


  • 2014-02-20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