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