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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XX公司与扬州XX公司、金XX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X。


被告金XX,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扬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朱XX,江苏XX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扬州XX公司诉被告金XX、被告扬州XX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减少诉请后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5-26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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