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XX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塘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蒋金生
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
书 记 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