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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XX与扬州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扬民终字第008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XX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塘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蒋金生


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



书 记 员  夏XX


  • 2014-06-20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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