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谈XX
书记员 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