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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扬广民初字第27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谈XX



书记员  付XX


  • 2014-12-01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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