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张XX,扬州市邗江区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
原告马X与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争吵。2012年上半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依然长期在外居住,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方X辩称:原、被告结婚8年,感情深厚,被告是因为工作原因离开扬州,期间经常回扬照顾小孩及老人,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16日生一子马XX。2012年8月起,被告前往外地工作,期间亦有回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户口簿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要求与被告方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10XXXX900XXX),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书 记 员 王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