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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马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扬邗民初字第27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马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原告朱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联睿、被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朱X。婚后两人性格不合,被告过于偏执与强势,不听原告规劝,双方争执不断。自2008年底,原告与被告正式分居。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厌倦和绝望。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马X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一直担当贤X良母的角色,夫妻两人感情很好,双方是因为工作原因分居的。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朱X。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状况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要求与被告马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0-13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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