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告马X。
原告陶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陶X于2014年10月13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马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执不断。近年被告经常晚归,对小孩不闻不问,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效。被告于今年农历正月初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X辩称:今年正月初二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被告打电话叫了父母过来,原告打电话叫了其老表过来。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老表动手打了被告父亲,被告气不过才回到娘家。小孩子自出生,抚养费用基本就靠被告一人承担,所以才因为上班晚归。原告要求离婚,小孩必须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先行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9年11月16日生一子陶XX,后于××××年××月××日补领结婚证。今年正月初二,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小孩平时在原告家中生活,周末由被告接走。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双方也未达到长期分居的情形,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做到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X要求与被告马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丽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