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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与杭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扬邗民初字第31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杭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伟炜



书 记 员  耿XX


  • 2014-10-28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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