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杭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伟炜
书 记 员 耿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