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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扬江民初字第013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孙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联睿,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李XX。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双方争执不断。现在被告常年不工作,不挣钱养家,对家庭无责任心。原告对被告已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生活费6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医疗费、教育费各半承担,无共同财产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无非是琐事争吵以及对教育小孩有分歧,没有大的矛盾。小孩由我父母带,为怎样带孩子我们意见不一致。我以前搞机器设计,去年在巴基斯坦呆了一年,原告说我常年不工作是我出国之前休息了半年时间,回国后休息了一段时间马上又要工作了我在巴基斯坦挣的工资大约有8万元全部给了原告。2015年1月份我又要出国打工了。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李XX。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后来由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夫妻产生矛盾。故原告孙X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调解,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致调解无效。


以上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及其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X与被告李XX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生育了小孩。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良好的夫妻关系。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克服的。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X与被告李XX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于XX


  • 2014-09-30
  • 江都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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