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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X与郭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婚姻家庭
  •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胥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刘XX,江苏XX律师。


被告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胥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胥X负担。


审判员  谈XX



书记员  赵 健


  • 2015-03-16
  • 江都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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