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X。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刘XX,江苏XX律师。
被告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胥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胥X负担。
审判员 谈XX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