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观、被上诉人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思静
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