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XX公司、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菏民终字第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洪观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林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任XX,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X。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观,被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陈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富柱


审 判 员  刘化忠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4-08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