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公司与张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菏开民初字第6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洪观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XX。


负责人任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XX,XX公司员工。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张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XX



书记员  孔XX


  • 2014-09-16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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