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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隆民一初字第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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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XX,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跃国



代理书记员  欧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1-17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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