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被告周X向原告唐X购买药材龟鳖壳,唐X依约交付货物,但周X未全额支付货款,尚欠17万余元。经唐X催讨,周X于2025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10万元,唐X在微信中明确回复“17万余元减去10万元,还欠7万余元”。此后,唐X多次通过微信催讨剩余款项,周X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2026年2月,周X再次支付5万元。因剩余2万余元货款迟迟未结清,唐X委托欧阳移和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周X支付剩余货款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六百余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法律服务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二是被告周X主张已结清债务及货物存在质量的抗辩是否成立。
庭审中,周X辩称双方未进行结算,唐X提供的数据系单方表述,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周X主张其于2025年3月向唐X转账4.2万余元,债务已结清。
针对上述抗辩,欧阳移和律师指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唐X已履行交货义务,周X也支付了部分货款,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关于欠款金额,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印证了17万余元的总货款及扣除已付款后的剩余欠款,周X在催讨过程中从未对7万余元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针对周X主张的4.2万余元转账,欧阳律师结合常理及后续周X再次支付5万元的事实,有力反驳了该款项系偿还本案欠款的说法,并指出周X主张货物质量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法院未采纳周X关于债务已结清及货物存在质量的抗辩意见,认定周X尚欠唐X货款2万余元。关于利息,法院支持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唐X主张的保全费及律师费,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且双方无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X支付货款2万余元及利息六百余元(合计2万余元),并支付自202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