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李X经媒人介绍相识,随后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虽系初婚但婚前育有一子。婚后被告跟随原告在某市共同租房居住近一年,后因夫妻产生矛盾而分开。原告曾于此前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双方感情不合,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为促成及维持婚姻,向被告支付订婚及结婚彩礼、购买三金,并向被告亲属支付费用等共计15万元。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承受较大经济压力,故诉请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结婚长达一年且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拒绝返还彩礼,同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具体返还数额。针对感情破裂问题,法院查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并未真正履行夫妻义务,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针对彩礼返还问题,法院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经庭审核算,原告在订婚及结婚期间给付被告红包、彩礼、首饰及亲属红包等共计11.2万余元;被告给付原告红包、衣物及嫁妆等共计七千余元。法院认为,原告为结婚确给付被告较大金额的彩礼及其他开支,造成家庭一定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结合。本案中,双方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较短,无共同子女,无相互扶助经历。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调和不能,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彩礼返还,因原告给付较大金额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将双方支出相抵后,法院酌定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6万元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李X离婚;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6万元。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两百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