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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巫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扬中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3)宁知民初字第4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立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巫XX,男,汉族,1980年3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葛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东XX。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X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中市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南XX(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副总经理),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戴XX(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XX诉被告南京XX公司、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扬中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巫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XX负担。


审判长  梁永宏


代理审判员  龚震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


  • 2014-01-02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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