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男,回族,系李XX之父。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男,回族,系李XX之父。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卫X。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机构代码:132XXXX2790-1.
负责人:吴X,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常熟XX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李XX、李XX诉被告卫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李XX、李XX于2014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卫X、中国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李XX、李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李XX、李XX撤回对被告卫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李XX、李XX、李XX承担。
审判长 贾西娟
审判员 李秋香
陪审员 李圣宇
书记员 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