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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等与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封民初字第0252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男,回族,系李XX之父。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X,男,回族,系李XX之父。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卫X。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机构代码:132XXXX2790-1.


负责人:吴X,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常熟XX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李XX、李XX诉被告卫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李XX、李XX于2014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卫X、中国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李XX、李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李XX、李XX撤回对被告卫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李XX、李XX、李XX承担。


审判长  贾西娟


审判员  李秋香


陪审员  李圣宇



书记员  卜XX


  • 2015-05-12
  •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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