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叶XX、李XX等与福建省XX公司、刘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刚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李XX,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王XX,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叶XX,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福建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XX,组织机构代码759XXXX8725-5。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刘XX,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黄XX、李XX,福建XX律师。


第三人刘XX,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叶XX、李XX、王XX、叶XX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刘XX,第三人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



书 记 员 杨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5-04-07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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