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李XX,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王XX,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叶XX,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福建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福建省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XX,组织机构代码759XXXX8725-5。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刘XX,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黄XX、李XX,福建XX律师。
第三人刘XX,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叶XX、李XX、王XX、叶XX与被告福建省XX公司、刘XX,第三人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
书 记 员 杨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