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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建造房屋、婚后拆迁可否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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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笔者作为F某的代理律师,在综合分析全案后提出如下观点:一、拆迁房屋虽登记在Q某父亲名下,且系婚前所建,但F某已在婚后将户口迁入Q某所在处;二、拆迁安置费用系按人口进行分配,相应的F某应得部分以及准生证虚拟人口项下的1/2份额应当分给F某享有。 由于双方对拆迁款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于拆迁房屋系Q某家庭共同所有,故判决拆迁款总额的60%归属Q某,40%判归F某所有。

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XX(女)与QX(男)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是已经领取准生证。XX与QX结婚登记后,XX将户口迁至QX所在地,其后QX位于农村的房屋被拆迁,因房屋实际登记在QX父亲名下,且房屋面积较小,故安置款项按照人口进行分配(即XX、QX及准生证作为虚拟人口各得一份)。后因两人感情不和,X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QX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拆迁房屋属于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拆迁款。

  【案件结果】笔者作为XX的代理律师,在综合分析全案后提出如下观点:

        一、拆迁房屋虽登记在QX父亲名下,且系婚前所建,但XX已在婚后将户口迁入QX所在处;

        二、拆迁安置费用系按人口进行分配,相应的XX应得部分以及准生证虚拟人口项下的1/2份额应当分给XX享有。

       由于双方对拆迁款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于拆迁房屋系QX家庭共同所有,故判决拆迁款总额的60%归属QX,40%判归XX所有。

       案号为(2018)浙0602民初7805号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18-12-17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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