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XX与被告J某于2022年5月10日经媒人介绍相识,2022年5月29日订婚,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18.8万元及五金一钻。2022年 8 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2022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礼当日收取贺礼12.1万元由被告保管。婚后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多笔款项,合计49776元。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23年1月起分房居住,2023年 4月下旬正式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5月17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持续分居,无任何和好可能。2024年8月26日,原告再次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判决准予离婚;2.被告返还彩礼18.8万元;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88076元;4.被告承担婚宴等费用160661.46 元;5.返还金器、钻戒等财物;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离则认为过错在原告,不同意返还彩礼,主张原告返还嫁妆及被告婚前金器,并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办案经过:原告XX委托浙江XX、律师代理本案。律师结合第一次离婚判决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情形,制定 “先判离婚、再争取彩礼与财产” 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彩礼支付、转账记录、分居事实、婚礼开支等证据。2024年8月26日,律师代理原告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庭审中,律师围绕 “感情破裂、彩礼返还、共同财产认定” 等核心要点举证辩论,针对被告抗辩逐一回应。法院结合两次诉讼情况、分居时长、财产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裁判。
案件结果:
1. 准予原告XX与被告J某离婚;
2. 被告J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XX返还彩礼100000元、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 60000元,合计160000元;
3. 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992元。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合理确定彩礼返还与财产补偿,有效平衡双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