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 年 6 月 22 日,原告XXX与被告绍兴XX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车架号为 *********的 24 款揽胜运动版汽车一辆,总价 783000 元。原告依约付清全部购车款,被告XX公司交付车辆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告依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上牌手续时,原告被告知案涉车辆的备用钥匙、货物进口证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原件均由被告XXX占有。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上述车辆必备文件,均遭拒绝。被告XX公司以相关材料由XX行占有为由推脱;被告XXX则以对车辆及单证享有质权为由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案涉车辆附属证件及备用钥匙,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思路:原告XXX委托浙江XX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接收案件后,围绕 “车辆所有权已转移、从物应随主物一并返还、XX行质押不能对抗善意购车人” 三大核心要点,梳理证据、确定诉讼思路。2024 年 12 月 27 日,律师代理原告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庭审中,律师针对XX行 “质权抗辩” 重点论述:车辆附属单证不具备质押属性、原告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优先于无效质权,请求法院判令直接占有人XXX返还物品。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的全部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1. 被告BXX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返还案涉路虎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及一把备用钥匙;2.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判决明确车辆附属单证不能设立质押、善意购车人所有权优先,高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可凭返还证件顺利完成车辆上牌、登记等全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