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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是否有权接受获赠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家庭
  • (2018)浙0602民初12606号
婚姻家庭
韩玉霞律师 在线
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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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年轻人婚姻关系牢固程度大不如前的态势下,一方出轨并给婚外第三者赠送钱物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此时的原配在发现相关事实后,往往会作出以下几种选择:一、选择忍气吞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与另一伴过日子;二、选择鱼死网破,与配偶离婚,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三、选择一边继续维系婚姻,一边与配偶联手,找到律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只是在司法实践中,选择第三种做法的当事人并不多,且往往会像本案一样,由于赠送的钱财不多,而无法要求返还。但遇到大额财物的赠送,则返还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2012年1月31日,WX(女)与TX(男)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尚可。2018年1月,L某与TX在足浴店内相识,L某为该足浴店技师,随后不久两人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开房;此后,L某不间断向TX索要钱财,TX也因此多次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陆续向L某转款共计4万余元。2018年6月22日,WX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通过邮件及短信方式与L某进行交涉,但L某仍然我行我素,也从未表示要将上述款项返还给WX。故此,WX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思路】笔者在接受WX的委托后,对案件的案由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几个方面可以着手,一个是按照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此时的TX作为第三人、L某作为被告;另一个是按照合同无效进行起诉,此时的TX以及L某均作为被告。与此同时,笔者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类似案例,发现基本与笔者的办案思路一致。之后,笔者又与所在地区的法官进行了简单沟通,最终认为第二种方案更符合本次的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TX给付L某的款项符合赠与要件,属于赠与行为,但二者之间的赠与系以婚外情为目的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无效。但是,TX与L某在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有过房屋租赁,租金在8000元至16000元之间,且TX也自认L某曾回赠了手机与衣物价值约6000元,TX与L某存在男女关系且时间长达4个月,再此期间势必需要购买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支出;此外,导致赠与无效的主要责任在TX。故不支持WX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律师随笔】在日前年轻人婚姻关系牢固程度大不如前的态势下,一方出轨并给婚外第三者赠送钱物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此时的原配在发现相关事实后,往往会作出以下几种选择:一、选择忍气吞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继续与另一伴过日子;二、选择鱼死网破,与配偶离婚,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三、就像本案的当事人那样,选择一边继续维系婚姻,一边与配偶联手,找到律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当然,每个人会有自己不同的做法,作为律师也应当尊重每个当事人的做法。只是在司法实践中,选择第三种做法的当事人并不多,且往往会像本案一样,由于赠送的钱财不多,而无法要求返还。但遇到大额财物的赠送,则返还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19-01-29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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