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王X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王X向被告某公司承包的位于某市某区某村年产2万吨生产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相关劳务款由被告王X与原告杨X结算,后由被告某公司进行发放。2024年6月底,原告杨X完成双方约定的全部劳务工作。经结算,2025年1月21日,被告王X通过微信图片消息方式确认尚欠原告杨X劳务款共计11.5万余元。此后,原告杨X多次向二被告催讨该笔款项,但二被告至今仍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X委托韩玉霞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款11.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字第8874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杨X与被告王X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款的具体金额;二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该笔劳务款的支付责任。原告杨X主张其已按约完成劳务,被告王X已确认欠款金额,被告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和约定的发放方,应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方则对劳务事实及欠款金额进行核对,并在法院主持下就付款主体及付款期限进行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应支付原告杨X劳务款11.5万余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3.8万余元,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3.8万余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3.8万余元;如任意一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原告杨X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杨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余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一百元,合计两千四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于2025年7月31日前向法院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