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与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争议。2025年11月25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某公司应支付王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2万元,该款项须于2025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王X应于2025年12月10日前配合某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涉及某保单号),保险理赔款项归某公司所有。若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王X有权就到期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款项支付至王X在某银行某营业所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双方确认就案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随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系司法确认程序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具备明确的可执行性。具体而言,需审查某公司赔偿王X各项损失12.2万元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险理赔款项归属及配合理赔义务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违约条款中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收款账户信息是否清晰明确。法院需综合判断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以决定是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与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与某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书记员担任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