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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8)闽0203民初17582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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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时, 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还款能力,包括个人财产情况,配偶签名等。 一定要起草正规的借款合同,清楚约定利息、律师费承担等。

案件详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17582号

  原告:严XX,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栋,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陈XX,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严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向严XX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令陈XX向严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3日,陈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严XX借款30万元,双方就上述借款事宜订立借条。同日,严XX依约将出借款30万元打入陈XX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严XX多次向陈XX催讨上述借款,陈XX拒不还款。

  陈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2月13日,陈XX向严XX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严XX暂借30万元;XX:622700184XXXX7081。

  同日,严XX向陈XX转账支付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严XX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及严XX当庭陈述为证。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XX向严XX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与法不悖,应依法认定有效。严XX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本金30万元,陈XX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则本院对于严XX与陈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严XX已通过诉讼方式催告陈XX还款,陈XX未举证证明已还款,理应偿还严XX借款本金30万元。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严XX主张陈XX自起诉之日(2018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XX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XX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XX

  代书记员  林XX


  • 2018-12-04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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