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XX。
委托代理人祝军。
被执行人徐XX。
申请执行人耿XX与被执行人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作出的(2014)扬开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扬中居住,亦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作出的(2014)扬开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新月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