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XX厂,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红旗XX江边。
投资人郭XX,厂长。
委托代理人谈志全,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仪征市XX厂因与被上诉人王X、丁XX、丁XX,原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仪征市XX厂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仪征市XX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仪征市XX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1536元,减半收取为5768元,由上诉人仪征市XX厂负担。
审 判 长 于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