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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仪征市XX厂、丁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扬民终字第001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谈志全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XX厂,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红旗XX江边。


投资人郭XX,厂长。


委托代理人谈志全,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仪征市XX厂因与被上诉人王X、丁XX、丁XX,原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仪征市XX厂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仪征市XX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仪征市XX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11536元,减半收取为5768元,由上诉人仪征市XX厂负担。


审 判 长 于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姜XX


  • 2015-03-04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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