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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7)渝0107民初93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庹昌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叶XX,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叶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张XX、叶XX的起诉。
审判员  李成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XX
  • 2017-08-02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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