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叶XX,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叶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张XX、叶XX的起诉。
审判员 李成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