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XX执行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扬执字第13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军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祝军。
被执行人华X。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本金20000元,诉讼费6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费210元未缴纳。
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包新月
审判员徐XX
审判员林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X
  • 2015-12-18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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