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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吴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相民初字第01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荀XX。


被告吴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XX。


负责人姚X,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XX。


负责人汪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XX。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邢波,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8元,由原告罗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邵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3-07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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