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荀XX。
被告吴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XX。
负责人姚X,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XX。
负责人汪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XX。
负责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邢波,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吴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8元,由原告罗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邵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