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表华,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姝
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