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湖南XX公司与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天民初字第21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表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表华,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姝


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


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 2015-01-28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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