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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教与阿XX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7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表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教。


委托代理人:贝XX,湖南XX律师。


被告:阿尔费雷多·马德内罗(AXX),意大利公民。


委托代理人:武力,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表华,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教诉被告阿尔费雷多·马德内罗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教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阿尔费雷多·马德内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教撤回对被告阿尔费雷多·马德内罗(A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9元,减半收取9339.5元,由原告周X教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  程XX



书 记 员  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6-10
  • 望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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