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XX(AXX),意大利公民。
委托代理人:武力,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表华,湖南XX律师。
被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贝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X,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XX诉被告周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XX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XX(AXX)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96元,减半收取6798元,由原告阿XX(AXX)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审判员 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 程XX
书 记 员 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