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王XX,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颖静、杨XX(实习),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浙江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王XX于2018年5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原告王XX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陈格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