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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与被告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7)粤0307民初16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海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董海生,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刘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柯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宋XX,广东XX律师。
被告柯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以被告柯X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柯X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对被告柯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彩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XX
  • 2017-02-22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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