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顾XX与林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扬新民初字第5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顾XX。
委托代理人祝军。
被告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与被告林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傅同宏
人民陪审员孙人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景X
  • 2014-10-22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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