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毛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扬开民初字第1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祝军,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丁X、李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明
人民陪审员  李茂章
人民陪审员  陆昌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XX
  • 2015-12-18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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