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祝军,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丁X、李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明
人民陪审员 李茂章
人民陪审员 陆昌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