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杨X,福建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XX。
法定代表人: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X。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久,中XX公司员工。
原告刘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中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