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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宇律师成功突破了建筑、船舶等行业常见的“多层分包、规避用工责任”的壁垒。案例明确了即使存在分包协议,只要发包方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发放报酬并进行管理,发包方即应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案件详情

梁广宇律师代理某船舶工程公司违法分包下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纠纷案,申请人获赔23万余元

一、 案件简介

申请人孙XX(化名)于2024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化名),担任电焊工。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在项目现场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被申请人主张其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据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二、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驳斥“违法分包”抗辩:

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梁广宇律师紧扣证据链条。虽然被申请人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其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且无法证明申请人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律师重点指出,被申请人作为承包方,直接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应对行政诉讼策略:

面对被申请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避免了案件因漫长的行政诉讼而被无限期搁置。

精准核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关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申请人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480元/天+60元/小时加班费)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三、 案件结果

本案经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全额支持了申请人的核心诉求,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关系: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停工留薪期届满日)解除。

赔偿金额: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74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2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8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43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裁决效力: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梁广宇律师成功突破了建筑、船舶等行业常见的“多层分包、规避用工责任”的壁垒。案例明确了即使存在分包协议,只要发包方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发放报酬并进行管理,发包方即应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同时,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所有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全额自行承担,且行政诉讼不能阻却工伤待遇的先行支付。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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