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卫工工伤十级获赔四万余元 终局裁决助力劳动者权益兑现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工伤认定及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从事环卫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被申请人为其缴纳了社保。2024年2月1日,申请人在执行环卫工作任务时不慎从作业车辆跌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双方于2024年7月8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受伤后,因与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支付产生争议,委托本人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共计约11万元。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人指导申请人系统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链: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本人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阐明:其一,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二,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三,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
针对部分请求(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本人客观分析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将维权重点聚焦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诉求合法且有据。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我方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局裁决:
支持核心诉求: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
其余请求处理: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仲裁委以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义务为由予以驳回,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裁决效力告知:明确告知当事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仅可在法定情形下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本案通过终局裁决机制高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