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司机工伤赔偿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遂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办案经过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律师指出被申请人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申请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