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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梁XX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1562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粤01民终11562号
债权债务
梁广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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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梁XX,均为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曹XX,XXX律师。
上诉人梁XX因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3月17日,杨XX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梁XX本是朋友关系,在2008年5月10日,梁XX向其借款15000元用作生活周转,并签下借款借据。双方对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曾多次找到梁XX催促其还款,但梁XX一直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梁XX偿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梁XX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梁XX于2008年5月12日向杨XX借款15000元,并立下借据,杨XX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梁XX15000元。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杨XX曾多次催促梁XX偿还上述欠款,但梁XX均没有还款,杨XX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杨XX提供的由梁XX出具的书面《借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梁XX向杨XX借款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杨XX可以催告梁XX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杨XX曾多次催促梁XX还款,本案杨XX的起诉状材料也已送达至梁XX,但梁XX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杨XX有权要求梁XX立即偿还借款。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梁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杨XX偿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88元,由梁XX承担。
判后,梁XX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在2008年5月10日向杨XX借款15000元是赌债并非真实借款,且该款已全部还清,是通过银行无卡无折存款和现金分次还了七万元,当时向杨XX要回借据,但杨XX说已经撕毁15000元借据。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
杨XX答辩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梁XX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法院调取杨XX开办的中国银行卡号为60×××16在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XX视频监控。意在证实其以无卡无折的现金方式通过柜员机多次转入上述账户7万元,已付清借款的主张。并提交了杨XX于2013年7月14日签名确认的《收据》:“收到梁XX15000元。已全部收齐。”意在证实其所写的三张“借据”均已全部还清。杨XX质证认为,上述银行卡非其所有,也从未收过梁XX的还款。“收据”是杨XX所签,属实,但还款并非此三张“借据”的,而是其他的欠款。
本院认为,关于梁XX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的问题,梁XX所述归还欠款七万多元均是通过ATM机以无卡无折的现金存入至60×××16账户上,但因该存款方式未记录存款人的信息,银行按规定不保留超出两年的视频,故在梁XX无法进一步举证证实已还款及杨XX否认该账户属其所有的前提下,本院对梁XX调查取证申请不予采纳。关于梁XX是否还清欠款及赌债的问题,杨XX出具的“借据”,梁XX并不否认,足以证实其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否属于赌债,梁XX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期间,梁XX提交了杨XX签收15000元的“收据”,杨XX予以确认,但否认是偿还上述欠款,因其无举证证实双方间还存在其他已偿还的借款,故本院采信“借据”并确认梁XX已还清涉案借款。经审查,杨XX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应予改判。鉴于梁XX未及时提交涉案证据,导致二审改判,对此,梁XX应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88元由杨XX承担。二审受理费88元由梁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兰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XX
  • 2016-09-29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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