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州XX公司与付XX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7)粤0115民初4600号
诉讼仲裁
梁广宇律师 在线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新XX、19号。
法定代表人:尹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被告:付XX,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付XX、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字【2017】662号仲裁裁决,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本案与(2017)粤0115民初4744号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名态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9日对两案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刘X、梁广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付XX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院(2017)粤0115民初4744号案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请求:1、判令XX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差额27836.09元;2、判令XX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99.28元;3、判令XX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705.04元;4、本案诉讼费由付XX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付XX的工资已足额付清,XX公司未拖欠任何工资。
XX公司提交《广州XX工资附表》,详细记载了付XX的工资拖欠情况及工资借支情况。
同时,付XX的工资借支事实亦有其本人提交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足以表明:付XX2016年之前的工资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拖欠情况;付XX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应发工资41735元,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XX公司累计向付XX借支101248元。
互相抵扣后,付XX尚拖欠XX公司借支款59513元。
因此,XX公司并未拖欠付XX工资,相反倒是付XX拖欠公司借支款,对此XX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二、付XX主张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XX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第七章第二条规定“员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年休假须当年休完,未休完作自动放弃”。
据此,年休假需先由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该《规章制度》已经合法程序进行公示,合法有效,员工应严格遵守。
付XX没有按上述规定向公司书面申请年休假,故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付XX系擅自离职,XX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XX公司已足额支付付XX在职期间工资,故付XX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付XX自动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XX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XX公司向本院主要提交:1、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约定付XX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形式执行,计时工资为1550元/月。
该劳动合同有XX公司盖章、付XX签名,但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金额等内容均为手写。
另外,XX公司没有提供其他时间段的劳动合同。
2、整改结果报告、广州XX拖欠工资附表、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表等劳动整改资料。
XX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报告称,已在2017年8月11日发放完毕所有拖欠工资,并附拖欠工资附表、工资表、借支审批单。
根据XX公司制定的拖欠工资附表,付XX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工资合计41735元,XX公司共向付XX借支54500元,故XX公司并不拖欠付XX工资,相反,付XX欠XX公司12765元。
根据XX公司制定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表显示,付XX上述月份工资(扣除社保等项目)为1007元至3027元不等。
但上述工资表,并无付XX签名确认。
3、部分借支审批单,证实XX公司不能按期发放工资,采用预借支形式支付工资。
4、规章制度。
5、仲裁裁决书。
付XX对上述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附表等劳动整改资料不予认可,称:XX公司因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为应付检查,XX公司与众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
X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签名之后,由XX公司单方手写工资标准等内容。
付XX陈述案情如下:XX公司在2014年7月开始不正常发放工资,但截至2015年3月的工资均已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完毕。
2015年4月开始通过借支发放工资至2016年3月,共借支约80248元。
付XX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300元+浮动工资2500元(自2016年3月开始变更为2800元)+奖金+补贴。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XX公司共应发放工资77000余元。
付XX最后工作至2017年7月26日。
经抵扣以后,XX公司仍拖欠2016年4月至离职的工资。
付XX另提供:1、劳动合同五份及2017年花名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6年3月15日至2007年3月15日、2007年3月15日至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其中最后三份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计时工资分别为4800元、5000元、6600元。
上述劳动合同均有XX公司盖章及付XX签名,并且合同期限日期及工资标准等均为电脑打印。
花名册显示,付XX于2006年2月15日入职,担任生产部员工。
2、XX公司制作并盖章的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工资表。
工资表显示,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付XX基本工资及浮动工资合计5800元,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基本工资及浮动工资合计7800元,另外XX公司应支付付XX个别月份(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奖金600元-1200元不等、其他补贴126元/月(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
此外,XX公司在工资表上盖章确认,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付XX的工资共计为137129元,已借支38500元,尚欠98629元。
3、XX公司制作并盖章确认的2016年上半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的考勤表。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XX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责令XX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
5、律师函及快递单,付XX于2017年7月25日以XX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没有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付XX的工资银行流水,证实XX公司没有按期发放工资,另证实预支转账情况。
该转账流水与XX公司在工资表上盖章确认的借支款项情况能够大致对应。
7、仲裁裁决书。
XX公司对上述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不予认可,称上述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均为付XX串通公司财务罗X私自盖章伪造,称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
本院对XX公司、付XX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如下:1、XX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采取不定时预借支款项的方式发放工资。
该事实已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实。
XX公司提供的借支款项审批单、付XX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均可相互佐证。
XX公司诉称已足额发放付XX工资,付XX反而欠下公司借款,明显与事实不符。
2、XX公司提供的劳动整改资料显示,罗X系经XX公司授权参与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调查的委托代理人。
XX公司称付XX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系付XX与罗X串通伪造,不予采信。
3、X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认可,系单方填写有关内容,不予采信。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合同,虽然是XX公司为应付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事后补签,但经劳动者及XX公司认可,并与银行流水、有关工资表等能够印证,与应发放的工资实际情况大致相符,可以作为参考。
4、付XX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的案情能够相互印证。
经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付XX系XX公司员工,于2006年2月15日入职XX公司,任职钣金工,于2017年7月25日离职。
离职前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另XX公司还应支付补贴、奖金。
XX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采取预支款的形式发放工资。
后,XX公司与付XX补签了多份劳动合同,并进行了结算。
XX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5月共借支38500元,截至2017年5月应发付XX工资款共计137129元。
两相抵扣,XX公司仍然拖欠付XX2017年5月前的工资款98629元。
鉴于XX公司拖欠工资、不按期缴纳社保,付XX于2017年7月25日以XX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付XX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XX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的工资差额98629元,2017年6月、7月工资15852元,合计114481元;2、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712.5元;3、XX公司支付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每周六加班工资32266元;4、XX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350元;5、XX公司支付逾期不支付工资百分之一百标准的赔偿金98629元。
2017年9月22日,该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17】66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XX公司应支付付XX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工资差额27836.09元;二、XX公司应支付付XX2016年、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99.28元;三、XX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705.04元;四、驳回付XX其他请求。
XX公司、付XX对该裁决不服,先后提起诉讼。
后付XX于审理期间撤回起诉。
另查明,2017年7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定XX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并责令XX公司于2017年8月2日进行整改。
XX公司向劳动部门虚假报告已整改完毕。
XX公司多名劳动者离职并申请仲裁,多名劳动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付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查明事实及付X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XX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向付XX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应休未休年假工资,XX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XX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XX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未履行举证义务。
付XX撤回相关起诉按认可仲裁裁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付XX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差额27836.09元;
二、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付XX2016年、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99.28元;
三、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付XX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705.04元;
四、驳回广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广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名态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稷良
书记员黄XX
  • 2018-02-11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梁广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梁广宇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梁广宇律师
14401201****5385 执业认证
  •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中路170号6楼
梁广宇律师,广州番禺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劳动纠...
  • 137 1121 2012
  • 1371121201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