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900879P。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被告:曹XX,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原告胡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胡XX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郭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