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109677M。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X,该公司工作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8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董少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