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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扬执字第10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军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耿XX。
委托代理人祝军。
被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耿XX与被执行人张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令,被执行人张XX应给付申请人耿XX4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9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0元中扣减执行费5900元,已退还申请人4100元,还应给付申请人399550元。协议载明,该款于2014年11月14日还款80000元(已给付),2014年11月21日前给付1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前给付219550元,直至还清为止,第三人张XX为本案案款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新月
审判员张有斌
代理审判员高慧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包XX
  • 2014-12-03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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