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庹昌友,重庆XX律师。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罗XX诉被告云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XX于2018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