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X与姚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扬执字第13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祝军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方XX。
委托代理人祝军,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姚XX。
申请执行人方XX与被执行人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开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68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费2429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新月
审判员徐XX
审判员赵小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方XX
  • 2016-04-05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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