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有限合伙)。
负责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顾XX。
被告包XX。
被告周XX。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代理上述四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XX。(代理上述四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苏州XX(有限合伙)诉被告顾XX、包XX、周XX、黄XX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胥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苏州XX(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7元,减半收取366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利刚
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
人民陪审员 范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