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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与顾XX、包XX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太商初字第04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XX(有限合伙)。


负责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顾XX。


被告包XX。


被告周XX。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代理上述四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XX。(代理上述四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苏州XX(有限合伙)诉被告顾XX、包XX、周XX、黄XX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胥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苏州XX(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7元,减半收取366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利刚


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


人民陪审员  范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0-20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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